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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十年杳无音讯,冠领律师代理河北张家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胜诉

2023-01-12 10:24:2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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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张先生购买了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处房屋。十年过去,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致使张先生出售房屋的想法落空。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红雨律师申请仲裁。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仲裁庭近日作出裁决,房地产公司协助张先生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限期给付张先生670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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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张先生从银行贷款,购买了张家口市某小区的房屋,张先生如期交付首付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同年10月交了房,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却并未填写。

  2015年,张先生还清了贷款,在此前后多次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询问并请求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均被房地产公司以当地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后期各种审批手续办理困难为由加以推诿。

  2021年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电话中通知张先生,因缺少消防验收、测绘等审批文件,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次年,张先生想要出售该房屋,房产中介告知张先生,因房屋缺少产权证书,出售非常困难。

  张先生对此非常不满,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赵红雨律师进行仲裁维权。

  2022年9月22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仲裁庭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现在申请仲裁已过诉讼时效,且涉案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系当地政策变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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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1、本案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依法为按日计算,因此,应从立案之日起向前推三年来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期;

  2、尽管合同中对公司履行报备期限及逾期完成报备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的行业交易惯例执行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报备期限未达成一致,公司履行报备义务期限不适当已构成违约;

  3、公司逾期报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即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冠领律师发言有理有据,获得了张先生的认可。仲裁庭也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公司逾期报备已构成违约,最终裁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张先生办理其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限期给付张先生赔偿款67000元。张先生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冠领律师代理的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至此完美结案。(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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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