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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不履约 被征收人委托冠领维权成功

2021-01-01 10:47: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881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却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将住房安置变更为货币安置,湖北十堰的当事人叶先生不同意,征收方即停发相关过渡费。无奈之下,叶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案件现已获得胜诉,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征收方对叶先生一家予以安置,并按约定支付过渡费至安置完毕。

  满怀期待签协议 房子拆后不履约

  叶先生在湖北十堰某村有一套80余平的房屋。因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征收。叶先生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就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对叶先生及家人进行住房安置,随后心满意足、等待入住新房的叶先生将房屋交给征收方拆除。

  谁料房屋拆除后不久,征收方就对约定变了卦,提出:因安置政策调整,相应安置区已经不再建设,叶先生所在片区只有“货币化安置”方式,没有“房屋安置”方式了,对叶先生变更为货币补偿。白纸黑字签下的协议居然这样随便更改,叶先生不同意,拒绝签约,征收方干脆停发了叶先生一家相关过渡费。

  叶先生对征收方的出尔反尔不服,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想要独自维权困难重重,经过多方咨询,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

  法庭辩论展风采 被征收人得维权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原告叶先生诉请是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原告诉请一家5人共220平安置房,或者按现行商品房市场价赔偿220平米房价款,是选择性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明确,应驳回起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没有对安置房的位置及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原告要求在相应安置区给予安置住房没有依据;因安置政策调整,相应安置区已经不再建设,该片区只有“货币化安置”方式,没有“房屋安置”方式,原告要求在相应安置区给予安置的诉请无法履行;按照《货币化安置方案》,货币化安置工作启动后停发过渡费。
  针对征收方的抗辩,冠领律师针锋相对指出:

  第一,征收方为实现公共利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叶先生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偿协议书》,符合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无论是诉请要求安置房屋还是相应房价款,均是要求征收方予以安置的意思表示,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第三,《补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相应安置区不再建设,相关部门已经决定就近集中采购房源,并加快推动安置房二期建设,作为后续拆迁安置房源,征收方要遵循该安置政策;

  第五,依据《补偿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约定,应当向原告叶先生支付过渡费。

  冠领律师的辩论有理有据,获得法庭的采纳与支持。最终,法庭作出判决:征收方于判决生效之日六十日内对叶先生予以安置,按标准向叶先生支付过渡费至安置完毕之日止。案件胜诉后,新安置房位置更加优越,叶先生对这个结果兴奋得不得了,激动的向冠领律师表达感谢。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约怎么办?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约束双方履行职责、避免纠纷的作用,生效后的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变更或解除。如果签订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约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