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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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的有些民间借贷,并不是“正常产生”的借贷关系。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一部分是由先前的其它债权债务,经当事人协商后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一般是当事人先结算之前债权债务,再由欠债的一方书写借条、借款合同等,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重新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这种“转化型”的民间借贷,能否受法律保护?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6月,邓泉雇请郑建(均系化名)在其经营的机械加工厂从事汽车配件加工,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期限,郑建工作至2018年10月30日,因邓泉加工厂后续没有活可干,之后郑建没有再到加工厂工作。
郑建在工作期间,邓泉仅支付了2018年6月的工资4000元,其他工资没有支付。经郑建索要后,邓泉于2018年11月28日向郑建出具一份下欠工资12000元的欠条,内容为“今邓泉欠郑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四个月工资,共计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定于2019年7月1日前结清,欠款人邓泉。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后郑建多次找邓泉索要未果,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邓泉并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郑建在邓泉经营的加工厂干活,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关系明确,邓泉依法负有给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郑建的劳动报酬经邓泉确认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邓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郑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邓泉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和对郑建所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郑建要求的利息,由于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邓泉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所欠郑建劳动报酬12000元。二、驳回郑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司法实务来看,大多法院是认可这种“转化型”民间借贷的。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等产生。所以,只要转化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转化为借款后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的,转化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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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