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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648


  2019年1月18日,孙某(出租人,甲方)与王某(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约定王某租赁孙某所有的房屋,房屋租赁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想了解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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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为8500元/月,租金总计102000元。支付方式:押二付一,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1日。(二)押金:17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十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想了解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到期后,王某未依约腾房,仍然占有使用。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2020年8月17日腾房。但到了8月17日,王某还是没有搬走,忍无可忍的孙某将其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本案中,孙某和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王某应依约腾退涉案房屋。想了解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后,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就续租问题未达成一致,但多次延长腾退期限,并于2020年8月6日协商一致变更腾房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现腾房时间已经届满,王某应依约向孙某腾退涉案房屋。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腾房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且王某已经按照8500元/标准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至2020年4月,孙某对此予以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已经支付2020年5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267元,故王某仍应支付孙某2020年5月房屋占有使用费233元、2020年6月1日至8月17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21661.3元(8500元/月*2个月+8500元/31天*17天)。孙某同意返还王某已经支付的押金17000元,并在王某应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中予以抵扣,法院不持异议,并在此项中予以抵扣。经抵扣,王某仍应支付孙某2020年5月1日至8月17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4894.3元(233元+21661.3元-17000元)。想了解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关于孙某主张的逾期腾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孙某主张按照566.67元/日的标准进行计算,但对于超出日租金283.33元/日标准(8500元/月÷30天)的部分,主张实为违约金,合同依据为《租赁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00%标准支付违约金”。故,法院认定王某仍按照8500元/月标准支付2018年8月18日以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综上,法院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房屋,并按照《房屋交割清单》向孙某返还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894.3元;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某支付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8500元/月标准计算)。想了解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本? 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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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