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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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李女士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李女士将房屋出租给房地产经纪公司,面积161.72平方米,期限3年,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租金每月3100元,按季度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须提前三日向李女士支付,第一次2019年10月29日支付6200元,第二次2020年1月29日支付9300元,第三次2020年4月29日支付9300元,第四次2020年7月29日支付9300元,以此类推;李女士将房屋交付房地产经纪公司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李女士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公司实际出租的价格高于与李女士约定的标准的,高出部分归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有;李女士同意第一年预留30日不计租金,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接洽承租的工作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租金;如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3个工作日以上又无正当理由,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工作生活的,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按房地产经纪公司违约处理。有北京市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付了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房租至2020年9月,此后再未向李女士支付房租。2021年3月18日,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载明李女士房屋欠付2021年1月20日至3月30日物业费及四个月水费共计1237元。李女士多次催促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及水费,房地产经纪公司未予支付,李女士催要无果,于2021年5月收回房屋,并诉至法院。有北京市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女士、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李女士向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租房屋,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租金,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月租金3100元,按季度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须提前三日支付租金,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达3个工作日以上,李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2020年10月后的租金,李女士催要无果,于2021年5月收回房屋,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已经解除。有北京市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因疫情影响,李女士同意减免一个月房租,主张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拖欠的五个月房屋15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物业费及水费1237元,房地产经纪公司应予承担。有北京市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房屋租金15500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物业费及水费1237元。有北京市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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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