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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成功调解

2024-07-29 09:58: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56


达成调解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宋浩律师、陆文佳律师代理的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上诉人(一审被告)限期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委托人)45万元。

姜棠与张学骥(均为化名)原为夫妻,张学骥名下拥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房屋。2020年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张学骥同意姜棠继续居住在上述房屋中,并同意补偿姜棠20万元,分10年还清。后两人又补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由张学骥将该房屋以0房租“出租”给姜棠,租期至2030年1月。

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成功调解

然而到了2023年时,张学骥因资金周转需要准备出售房屋,并要求姜棠尽快腾房。姜棠表示,张学骥此前承诺的20万元补偿仍未支付,无权要求她搬离。谁知张学骥却称,这20万元补偿与在房屋中居住是一回事,姜棠当年选择了继续居住,则无权要求他再支付任何补偿。

姜棠认为张学骥违反约定,损害了她的财产权益,于是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宋浩律师、陆文佳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发现案涉离婚协议、租赁协议中均未写明“居住权”字样,于是从《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指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且双方后来在房屋租赁协议中,还补充约定了居住权期限。冠领律师据此得出,双方虽未直接用居住权进行表述,但相关条款均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了居住权的约定。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姜棠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并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保全。在一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姜棠与张学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房屋租赁协议,其内容并不违法,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学骥以他准备出售房屋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姜棠拥有居住在案涉房屋至2030年1月的权利,张学骥限期配合她办理居住权利的登记手续,并支付8万元补偿款。

张学骥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安排他的现任妻子强行破门也入住了该房屋。因张学骥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此即便姜棠选择报警,也无法以行使居住权为由将对方赶出。

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黄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成功调解

姜棠无奈之下,选择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在二审过程中代理应诉。冠领律师见无法从事实上排除张学骥对姜棠行使居住权的妨碍,于是转变办案思路,从解决姜棠实际居住问题出发,以解除保全措施、配合张学骥卖房为筹码,就补偿问题与他展开谈判。

经过冠领律师多番斡旋,双方最终于2024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张学骥限期向姜棠支付45万元,如张学骥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姜棠可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至2030年1月。

本案中,冠领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配合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姜棠应享有的居住权得到法院认可,并在该权利的行使受阻后,灵活转变维权思路,通过争取补偿款的方式,最终实际解决了她的居住问题。案后姜棠特意向冠领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以表达她内心的感激之情。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