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9 13:45: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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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的山水风光闻名遐迩,被誉为“山水甲天下”,凭借如诗如画的景致每年都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游客纷至沓来。北京的张桂荣,就是其中的一位,她曾在一次的旅行中,被桂林那迷人的自然风光深深吸引。退休之后,她的心中一直萦绕着一个念头到桂林买一处房屋,安度晚年。
经过深思熟虑,在家人的支持下,张桂荣于2019年6月前往桂林看房。在经过一番仔细考察后,她在桂林久泰公司购置了一处理想的“养老房”。当日,她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41万元的购房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应在同年12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时间来到了2019年12月,张桂荣并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任何交房通知。她多次尝试联系开发商,想要了解房屋交付为何一直延误,但开发商的态度让她感到失望,总是找理由搪塞,对于交房延误的原因更是闭口不谈。之后,由于疫情原因,交房一事一再拖延。
到了2023年1月,张桂荣决定不能再拖延下去,她需要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于是,她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经律所研判,指派李旭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经过了解得知,涉及的房屋建设已经基本完毕,但是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同时,久泰公司因为涉及多个案件,被多次列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压力。而张桂荣已经完成了房屋的备案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冠领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张桂荣强制要求与久泰公司解除合同,将会面临失去房屋的风险,同时也会失去破产清算的优先受偿权,这将会导致张桂荣在经济上遭受巨大的损失。
冠领律师在对张桂荣与久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研究后发现,双方对合同中的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律师还了解到,在合同签订的同一天,张桂荣向久泰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久泰公司在能够办理相应房屋登记的时候,指定专人代为进行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接受登记机构的询问、缴纳相关费用以及领取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等。然而,久泰公司却迟迟没有为张桂荣办理这一事宜。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冠领律师发现,久泰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的股东是永达公司。因此,永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这一发现,冠领律师协助张桂荣整理并搜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将久泰公司和永达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代理张桂荣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明确指出:张桂荣与久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预告登记的问题,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由于久泰公司至今未为张桂荣办理预告登记,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张桂荣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
此外,张桂荣已经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但是久泰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12月前,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张桂荣,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久泰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交房义务以及赔偿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过计算,久泰公司需要向张桂荣支付已经产生的违约金4.8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久泰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张桂荣办理不动产的首次登记手续,因此,久泰公司还应向张桂荣支付违约金一万元。
经过调查发现,久泰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的股东是永达公司,因此,永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张桂荣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久泰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张桂荣支付5.8万元的违约金,永达公司对久泰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本案判决结果对张桂荣的主张丝毫未打折扣,实现了全方位的胜诉愿景,张桂荣对这一结果感到非常满意。(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