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13:44: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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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詹爱燕律师、卢丽桦律师代理的广东佛山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由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限期返还原告(委托人)物业使用权转让金12.9万元,被告二限期返还原告优惠活动服务费4万元。
2021年5月,宋雨在承望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前往力建公司查看一处位于广东佛山的房屋,并签订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力建公司以21.1万元的价格,向宋雨转让上述房屋的物业使用权,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合同签订后,承望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两家公司属于共同合作,因此宋雨需要为中介服务向承望公司支付4万元优惠活动服务费。
宋雨按约支付了上述款项后,直到2023年8月,上述房屋及配套设施仍未建设完毕,力建公司始终无法交付物业。宋雨无法实现对该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目的,认为力建公司严重违约,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力建公司则认为该物业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合法建筑,其使用权可以转让,只等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后即可交付使用,且宋雨在2022年12月前并未支付转让款,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因此无权要求力建公司进行赔偿。
宋雨对这一说法无法认可,认为她早就将款项支付至力建公司的指定账户,但力建公司却在2023年4月才开始划扣分期款,其至今只划扣了12.9万元转让款,并非是由于她的原因导致,因此她不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争执多次谁都不肯让步,到了2024年1月,宋雨决心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及时挽回投资损失,为此她来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詹爱燕律师、卢丽桦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发现《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截止至2048年12月,超出了法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冠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制定出维权方案,以力建公司、承望公司为被告,代理宋雨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案涉物业所在楼栋已办理规划报建,但《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使用权的实际租赁期限已超过二十年,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
其次,至宋雨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物业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且力建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能在合理期间交付,因此宋雨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她诉请解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理有据。
最后,前述已认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二十年内有效部分的约定解除,超出二十年的约定亦无效,故宋雨事实上已不能享受优惠,她支付该优惠活动服务费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宋雨有权诉请承望公司退还该优惠活动服务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力建公司限期返还宋雨物业使用权转让金12.9万元,承望公司限期返还她优惠活动服务费4万元。
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诉讼保障了宋雨的合法权益,避免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经济损失。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在进行交易时,应谨慎而周全地进行合同设计,尤其是合同违约条款及解除条款的设计。既要考虑到合同约定解除的要件是否足以达成解除的目的,也要充分考虑如解除后无法恢复原状时的损失赔偿问题。如此,才可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后可能面对的风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