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10:26: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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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芳(化名)是广东江门人,她的父母在离世后遗留下了位于广东江门某村的一处房产。由于工作繁忙,刘芳芳一直未能妥善处理该房产的相关事宜。时至2023年,当她决定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却意外发现无法找到该房产的权属证书。
通过向家中长辈询问,她得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本存放于该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然而,随着两村镇的合并,原村镇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均已转由新镇政府承担。因此,这两份重要证件目前也存放在新镇政府处。
为了取回证件,刘芳芳多次与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但均遭到对方的推诿。工作人员虽然确认证件确实在他们手中,但却以刘芳芳的母亲曾办理过抵押借款为由,拒绝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归还给她。
然而,刘芳芳从未听说过母亲办理过任何抵押手续,也从未收到过任何催款通知。更令她不解的是,新镇政府无法提供所谓借条的原件作为证据,而且他们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上也并未显示任何抵押信息。
面对这一困境,刘芳芳感到十分无助和困惑。在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刘芳芳求助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律所研判,委派程丹粤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确认刘芳芳的父母在1999年6月期间,与原村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订立《借款抵押财产(实物)合同书》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合同书》,确实存在抵押借款的行为。然而,新镇政府以刘芳芳父母曾办理过抵押借款为由拒绝归还证件,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为了维护刘芳芳的合法权益,冠领律师代理刘芳芳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之诉。庭审中,新镇政府辩称:刘芳芳的母亲借款是用房产证的正本作为实物抵押,在其母亲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的前提下,房产证的正本应由出借方继续保管。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称: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刘芳芳母亲的借款应于2002年2月8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新镇政府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依法不予保护,该抵押权事实上已归于消灭,新镇政府继续持有和保管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外,刘芳芳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及案涉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持有和保管权利,故新镇政府应当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新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刘芳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接到判决书后,刘芳芳激动不已。她终于找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件,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了公道。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