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9 10:38: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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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董女士坐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会客室里,手中紧握着一叠转账记录,眼眶泛红。“近56万元的投资款,我一分钱收益都没见到,对方还说是合伙亏损,拒不退还……”她声音哽咽,向冠领律师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一场围绕投资款返还的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序幕。
2023年8月,经侄子小董引荐,董女士结识了他的老板王先生。王先生自称在拍卖行业经验丰富,描绘了公司的美好前景,并邀请董女士投资。出于对亲属的信任和对王先生承诺的认可,董女士从2023年8月至2024年底,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甚至现金等方式,累计向王先生支付了近56万元投资款。然而,投资后,王先生态度骤变,始终隐瞒公司运营状况,拒绝披露财务账簿和经营信息,董女士对投资款的去向一无所知。多次索要投资款无果后,走投无路的董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她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迟旭、实习律师罗冠宇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双方究竟是投资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若王先生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依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极有可能以合伙亏损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这对董女士极为不利。
为打破这一潜在困局,冠领律师一方面详细询问董女士与王先生沟通的每一个细节,固定王先生当初承诺投资回报、隐瞒经营信息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律师联系到小董,核实其与王先生的关系。小董表示,自己与王先生仅为雇佣关系,每月从王先生处领取固定工资,从未参与过所谓的“合伙事务”,更未享受过利润分配、承担过风险。这一关键证言为后续案件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
2025年2月,冠领律师准备好证据和诉讼策略后,代理董女士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同时也担任了第三人小董的代理律师。
庭审中,王先生果然如冠领律师所料,坚称与董女士、小董存在合伙关系,主张董女士的转款是合伙出资,且合伙经营亏损,应由各合伙人自行承担损失。他还拿出一本手记账本,声称总支出大于总收入。
面对王先生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需以“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核心。但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王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合伙约定。董女士虽参与部分拍卖活动沟通,但其初衷是了解投资项目进展,并非参与合伙经营决策;且小董作为被王先生主张的“合伙人”,实际为其雇员,手记账本中“小董工资”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足以证明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对于王先生提交的手记账本,律师仔细核对其提供的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即便按照王先生的主张,手记账本与支出记录能够匹配的金额,也远比不上账本中所列的扣除双方“出资”后的收入。也就是说,案涉公司存在盈利而未分配利润。
2025年8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董女士与王先生虽存在一定协作,但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定要件,且现有证据表明合伙期间存在盈利,王先生应返还董女士的投资款。故判决王先生限期支付董女士近56万元,案件受理费也由王先生承担。
在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中,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认定是案件的基础,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则是胜诉的保障。冠领律师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为董女士挽回了损失,赢得了高度认可。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